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