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