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