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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