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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