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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