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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