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