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分类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分类 第九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确定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对重点单位加大抽取比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单位名录: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二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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