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作出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