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可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当场无法提供材料的,应当在检查人员通知的期限内提供。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