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