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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