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2011年1月8日删除)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2011年1月8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