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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