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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