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流动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流动 第二十七条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航空、生物医药、游艇等专业产业园区以及在本市的高校设立的科技园区,应当建立项目孵化器、加速器、公共实验室、创业园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为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活动平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