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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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制定重大人才开发政策实行公开听证制度。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才开发工...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人才开发工作应当纳入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人才开发目标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才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质量,逐年提高...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四条 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引进以下人才: (一) 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等企业经营...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才开发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五条 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实施素质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高素质的国家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人才开发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人才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科技、教育、农业、民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对人才资源状况进行...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人才培养模式,支持...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把人才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人力资本投资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市...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八条 在本市的高校应当结合人才需求实际,设置与本市需求相适应的专业;结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建立...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人才公共服务,为人才...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 鼓励博士后科...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相关行业人才需求调查和人才培训,对人才培训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储备制度,实施青年后备人才培育等工程。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定期发布人才开发目录和急需紧缺人...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海外人才引进服务机制,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引进海外人才载体建设,为海外人...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四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相关制度,解决高层次人才及其...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安排匹配的工作岗位,为人才干事创业提供机会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流动 第二十七条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航空、生物医药、游艇等专业产业园区以及在本市的高校设立的科技园...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流动 第二十八条 拓宽人才评价渠道,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重创新创业实绩、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元化人...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流动 第二十九条 创新技能人才评价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推动技能人才与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资格贯...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流动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人才诚信档案制度,实行人才诚信激励、举报监督和失信惩戒机...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流动 第三十一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逐步建立...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流动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可以运用财政、产业和人才等政策措施对人才流量、流向和分布结构进行调控,使人才资源...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流动 第三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信息发布平台,完善人才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人才...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流动 第三十四条 提升人才档案服务的水平,推动人才档案的一体化建设,有效开发人才档案信息资源。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流动 第三十五条 推动人才中介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完善服务标准,加强市场监督。 支持境外...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促进人才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规划引导、...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增加重大人才开发项目的经费投入,提高重大科研课题中人员经费的投入比重...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和个人对人才开发进行投资,推动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用人单位应当保...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开发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对投入人才开发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或者人才,在投融资服...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一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建立重要人才特殊保障制度,为在重要科研、产业领...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人才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高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维护人才合法权益。 人力...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三条 支持人才申请专利,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对推动本市支柱产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四条 鼓励行业协会在人才统计、咨询、引进、培训、使用、评价和保障等方面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建立人才荣誉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完善人才奖励制度,设立人才奖项...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才开发区域合作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协议工资制、年薪制、企业年金...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才开发区域合作 第四十七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人才开发区域合作,促进不同区域之间人...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才开发区域合作 第四十八条 推动人才开发的民间合作,支持本市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与境外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才开发区域合作 第四十九条 引进国际先进职业标准和认证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与港澳职业资格的双向或者多向互认...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横琴新区应当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和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标准体系的人才评价和交...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