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和个人对人才开发进行投资,推动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人才开发投入,保证人才培训经费的投入和增长,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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