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促进人才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品牌塑造。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应当每年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支持人才服务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