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科技、教育、农业、民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各类人才培养工作。 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培训,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