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 鼓励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