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八条 在本市的高校应当结合人才需求实际,设置与本市需求相适应的专业;结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建立技术研发机构,聚集和培养研发人才。 鼓励在本市的高校与产业集群、产业园区或者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和见习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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