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才开发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