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收取相应的停车服务费。 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方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共享停车。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 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共享停车位的,应当符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