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