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自然资源部门定期对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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