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应当满足建筑物改变功能后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在周边存在停车设施供需缺口且道路交通畅通区域,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超配建标准建设停车位。超配建停车位承诺向社会开放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时,可以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