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规划报建、同步规划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检查配建停车位数量和位置。停车位配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