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目标编制停车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详细规划实施管理。 经批准的停车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向社会公布市级停车专项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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