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少已配建停车位数量或者改变配建停车位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