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供应: (一)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二)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供应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