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相关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协调和平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停车专项规划,落实并安排停车场用地及建设指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共停车场建设,督促和引导物业服务人维护物业区域内停车秩序。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备案,监督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组织相关单位运行和养护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停车场信息联网管理,设置和管理路内停车泊位,指导停车行业协会。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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