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一条 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金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依据确定,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年限可以约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