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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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限...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三条 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每块独立的基本农田应当设立一个...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四条 市、区、镇、村、组、户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市政府发布征...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六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将征地补偿预存款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征地、土地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七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实行综合补偿制度,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九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鼓励市民对土地规划、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土地法律...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签订后,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支付...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帐册,专户管理,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镇...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区政府、横琴...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三条 统征土地在国家未使用前,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由市土地主...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四条 未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用...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市政府可以决定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管理、使用的土...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六条 已经支付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负责依法组织编制、修改和报批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据市级土地...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和土地用途管制区。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及修改方案,应当举行听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改变...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修改之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三十一条 土地利用管理应当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加强对闲置用地的管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地保...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二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依法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全市建设用地统...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五条 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并颁发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六条 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应当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但不得利...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涂改,否则无效。经批准允许用地单位更名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记载的...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三十八条 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土地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和约定使用和保护土地。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留用地的处理应当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原则。农村留用地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留用地在开发建设前应当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不得丢荒。 因城市规划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市政...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以初次统征土地时核准的在册人口数为准。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用地标准、建筑面积...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宅基地,应当在镇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 市土地主管部门在...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四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节约使用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的多层、高层农民住宅,分配给被征地...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五条 没有进行建设、未完成建设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宅基地,一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因房屋所有权发生...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市辖区内的滩涂、岸线、沙滩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围垦、租赁和转让。...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已经被政府征收的滩涂成围地在没有建设项目之前,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给有...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察或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经市...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条 临时用地上只能修建临时建筑物,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用于经营性项目。 因城...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年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五条 属于闲置土地,依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六条 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八条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 (三)政府依法收...
第五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开发、经营、管理。
第六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六十条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一)银行贷款; (二)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三)财政拨款; (...
第六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政府调控 第六十一条 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取得储备土地的费用,包括以征收、收回、购买、交还、...
第六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政府调控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公布。 市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市场调控...
第六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政府调控 第六十三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制度,对地价变化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发布土地供应、地...
第六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政府调控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应当每两年修订一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经济...
第六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政府调控 第六十五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组织评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起始价和保留价应当...
第六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政府调控 第六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当土地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者市场公布的土地交易价格百分之五...
第六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 第六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告范围内的用地单位或者...
第六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 第六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市政府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
第六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 第六十九条 土地出让年限,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起止时间确定。 因政府迟延交付出让土地或者...
第七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 第七十条 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都可以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国...
第七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一条 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金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依据确定,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
第七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第七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三条 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申请转变为出让方式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出...
第七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五条 为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为担保履行其他债务的需要,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设定...
第七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六条 转让、出租、抵押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国有...
第七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持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国...
第七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七十八条 未完成项目建设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禁止抵押;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政...
第七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七十九条 土地确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市土地主管部门确权的结果办理登记手...
第八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条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土地的登记造册,由市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
第八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以下类别进行登记造册,并由市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八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二条 集体土地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以下类别进行登记造册,并由市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一...
第八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三条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当明确核准登记的时间,并对...
第八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一)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单...
第八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五条 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对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查明土地权属情况。查封...
第八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查封登记手续分别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市...
第八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七条 对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以处置土地使用权为目的,要求市土地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
第八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八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已依法设定抵押的,基于法...
第八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监察 第八十九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已依法查封的,对已查封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监察 第九十条 土地综合执法机构是市土地主管部门从事土地综合执法的专门机构,依法从事土地综合执法工作,对国土资源违...
第九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监察 第九十一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对单位...
第九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用于违法活动的机械、工具、设备等,可以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第九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凡本条例涉及的禁止行为需要追究责任,而法律、法规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
第九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基本农田界桩或者基本农田标志牌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
第九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土地破坏...
第九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
第九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