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三条 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每块独立的基本农田应当设立一个以上保护标志牌,标志牌上注明编号、地名、面积、地类、等级、四至、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方面的内容。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界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档案,并抄送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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