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四条 市、区、镇、村、组、户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耕地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耕地状况,定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