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市政府可以在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报批征收土地时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二)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拟订,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六)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