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减免、侵占、挪用。 市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和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