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考核等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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