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四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节约使用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的多层、高层农民住宅,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报建面积标准基础上,给予每人增加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并给予其享受被征地农民的报建价格标准。被征地农民已取得宅基地并享受了优惠报建指标的不再重复享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