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五条 没有进行建设、未完成建设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宅基地,一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因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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