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村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出租、转租或者抵押的,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见证下,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报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村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出租、转租或者抵押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