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已经被政府征收的滩涂成围地在没有建设项目之前,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给有关当事人种养并与种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种养合同。未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种养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滩涂成围地的用途和地貌,不得挖沙、取土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项目建设,不得种植生长期一年以上的经济作物。 当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滩涂成围地时,应当在开发建设前六个月发出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种养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搬迁。 未提前六个月通知的,可以参照本市建设征收土地青苗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偿,但使用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地貌的,只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 未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对滩涂成围地进行整治的项目,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