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市辖区内的滩涂、岸线、沙滩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围垦、租赁和转让。 已经被政府征收的滩涂和已形成的滩涂成围地,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管理。 前款所称滩涂成围地,是指在滩涂上由堤围所围成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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