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察或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和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使用期不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自然失效。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期,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地价。在临时使用土地期间造成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损坏的,应当进行相应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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