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依照本条规定置换土地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制定置换土地选址方案,确定方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