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年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 提前收回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将租赁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租金,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