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