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六条 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已改为非军事用途的原军事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